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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税收政策 社保基金迎利好

发布日期:2025-09-03  | 阅读次数: 4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2日发布了《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通知》提出,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同时,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此外,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此前,财政部发言人曾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2024年3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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