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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如何运作才安全?

发布日期:2019-02-10  | 阅读次数: 23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那么,如何安全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呢?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风险。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采取市场化运作,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坚持有效监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行业主管部门可成立所属行业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为基金决策委员会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授权托管协议负责代政府出资人管理政府出资资产。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须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区分,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银行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出资人参与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银行不得为同一机构或有隶属关系。
       ——政府投资基金董事会董事长或理事会理事长应当由出资比例最高的出资方推荐。政府出资在基金中占比低于5%的,政府部门不派出人员担任基金董事会董事或理事会理事。政府派出人员担任基金董事会董事或理事会理事的,应当具备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直接投资项目的,在我区的投资比例可区分行业弹性设定。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利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融资发起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并帮助基金委托管理公司或政府投资基金融资。
       ——政府投资基金须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退出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其他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明确投资回报主要来源于项目收益。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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